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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
2021-07-27 04:46:08 +0000 UTC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促进会展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服务与促进、会展活动的管理与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科技、体育休闲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会展业发展工作,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