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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家庭宾馆的管理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宾馆经营行为,提高社会宾馆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办法》《旅店业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计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