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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20-07-30 01:15:57 +0000 UTC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我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经申请、审核批准后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减免租金等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以下两类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