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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
2024-03-27 13:03:05 +0000 UTC前 言
我国矿产以井工开采为主,为了确保井下安全生产,必须排出大量的矿井水。直接排放不仅浪费水资源,而且也污染环境。对矿井水进行处理并加以利用,不但可防止水资源流失,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对于缓解矿区供水不足、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节约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1号)及 “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涉及全国主要产矿区,是我国矿井水利用工作“十一五”期间的指导性文件和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期为2006-2010年,规划范围是年涌水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煤矿。《规划》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对于非煤矿矿井水利用,应参照此《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