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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020-03-27 07:21:29 +0000 UTC

推进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和谐龙江的重要途径。为优化全省国土空间 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根据省域内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全省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按层级划分为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确定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推进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