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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020-03-28 05:18:56 +0000 UTC序 言
国土空间是宝贵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好、经济更发达、区域更协调、人民更富裕、社会更和谐,为了给我们的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必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科学开发我们的家园。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有利于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编制,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是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建设美丽辽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必须切实组织实施,加强监测评估,健全法规、规章,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贯彻执行。
本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规划任务是更长远的,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全省陆地国土空间以及内水和领海。鉴于海洋国土空间在主体功能区中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将根据本规划编制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另行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