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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2020-04-04 02:14:11 +0000 UTC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 措。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有利于引导人 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 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 展;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 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依据 ①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区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 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从国土空间的角度看,工业化、城镇化是农业空间向城 市化空间的转化过程;从人口角度看,是就业以农业为主、居住以农村为主向就业以工业和服务 业为主、居住以城市为主的转化过程。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0]4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自治区主体功 能区规划的意见》(内政发[2008]33 号)编制。本规划明确了自 治区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是科 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 ① 、基础 性 ② 和约束性 ③ 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 政策,切实组织实施,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规划 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