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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原洞头县)环境功能区划
2021-12-08 00:19:34 +0000 UTC前 言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科学划定环境功能区,采取分区管理、进行分类指导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明确提出要着眼于建设美丽浙江,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并建立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度,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另外,环境功能区划也是“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都明确提出了编制和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