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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建立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