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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特编制《南通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