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集成电路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其他产业
互联网
大数据
一带一路
长江经济带
长三角
京津冀
粤港澳大湾区
东北区域
西北区域
其他区域
国家规划
区域规划
产业规划
园区规划
其他规划
农林牧渔规划
人才规划
文旅规划
工业规划
国民经济规划
交能环水规划
人教体科规划
土地矿产规划
医疗卫生规划
城镇规划
社会保障规划
上市公司数据库
人才数据库
金融数据库
行业数据库
法律数据库
学术论文
宏观数据
统计公报
经济数据
统计年鉴
综合年鉴
综合信息
国家级园区
省市级园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
边/跨境合作区
园区数据
专家顾问
研究团队
团队动态
区域研究中心
一带一路研究中心
人才研究中心
上市公司研究中心
长三角研究中心
外部报告
原创报告
一、总则 (一)规划编制背景 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