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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11-26 13:05:30 +0000 UTC各村、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1、镇规建办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管理。
2、镇城投公司受镇政府委托,为本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的职能。
3、镇财政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执行和监管。
4、镇招管办负责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5、镇审计办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价,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6、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额在200万以下项目由镇规建办审批。
7、提交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镇规建办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属“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会审议通过。
8、本镇负责审批的项目,须经项目所属领域分管副镇长,城建分管副镇长、镇长同意后,由规建办予以立项。
三、科学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报告和施工图设计
9、镇城投公司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限额设计的原则,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
10、向区有关部门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应经镇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后形成共识,并经城建分管副镇长、镇长同意后上报。若有必要,上述上报文件应通过专题会议、镇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决定。
11、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体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调整超批准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超投资原因等报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四、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
12、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由镇有关部门、配合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承发包操作。总投资200万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由镇招管办在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其中,总投资200万元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采用公开发包,总投资30万元至5万元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发包,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及民生类、应急抢险类项目按简易程序实行发包备案制。
13、严格控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总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适用简易程序,应急抢险类、民生类工程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报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4、严格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在区《名录库》范围内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最终确定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单项合同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机构不得连续担任本镇相邻发包项目的代理机构。对本年度承接业务的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排名末位的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本镇相关业务。
五、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15、工程预算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进行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总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单独审核,不得与其他项目打包审核。
1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的,超出标的5%以内的须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能执行现场签证,对于超出标的5%-10%的必须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7、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镇审计办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并按审价结果由项目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镇财政所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六、其他事项
18、镇有关部门、项目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村级、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向镇有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月起竣工决算的项目按本意见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