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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

2020-06-19 11:36:58 +0000 UT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或经营,并且对开发区有实际税收贡献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应为以下领域: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研究外包服务、设计外包服务和开发外包服务。

4.基于云计算的外包服务:包括软件服务(S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平台服务(P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基础设施服务(IaaS)模式的云外包服务以及信息安全、大数据开发分析等。

5.共享服务中心:包括财务共享、信息技术共享、人力资源共享、客服服务共享中心、采购、供应链共享、行业服务共享中心。

本规定所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的、具备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2.年人均合同外包额在15万元(含)以上。

3.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含)以上,或者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含)以上。

4.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0%(含)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上。

2.从事外包培训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含)以上。

3.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总数的70%(含)以上。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后自主选择连续年份申请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申请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需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软件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为开发区服务外包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第十条 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服务外包发展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服务外包发展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