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泉委人才〔2017〕13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泉政〔2017〕53号),经认定的泉州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经区人事劳动局认定的开发区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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