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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0-06-29 03:40:54 +0000 UTC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农村集体聚餐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外烩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四)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经营餐饮外烩“共享厨具”和“共享厨房”,提供可租赁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后厨加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