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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新全区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