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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24-03-23 14:12:38 +0000 UTC前言
为科学防治地质灾害,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针对性,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4号)、《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国土资发〔2012〕43号)、《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土资发〔2016〕155号)、《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公告)、《江苏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苏国土资发〔2014〕121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特殊类土(软土、砂土)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范围为江苏省全域,面积10.72万平方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