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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21-12-08 01:03:16 +0000 UTC前 言
原《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于2011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8号)批准实施;同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洞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20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洞头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温政函[2011]81号)精神,原洞头县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2012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了浙江省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温州市被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洞头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洞头县城市建设区和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片区被列为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区块;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了洞头区为浙江省海岛综合开发与保护试验区。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同意洞头撤县设区;在温州市新一轮城市规划中,也将洞头区纳入温州市中心城区。
由于 “瓯洞一体化”发展等规划背景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原规划在用地布局、城乡统筹等方面已不适应科学发展和长三角地区规划建设。为保持规划的现势性和合理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工作要求,原洞头县于2012年7月开展了《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工作。2013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对《〈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进行了审查,下发了《关于温州市洞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批复》(浙土资函〔2013〕31号),同意原洞头县启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