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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试行)

2021-08-21 05:25:29 +0000 U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我县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