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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华池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华池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按法律程序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应。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非农开发项目,均应服从本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