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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2007—2010)

2021-12-04 14:15:35 +0000 U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和相关法规政策,深化《慈溪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的有关内容,针对当前慈溪市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为本市城镇非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