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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源于国家与集体在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上的本质区别,决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改革,绝非简单地对国有建设用地已有经验的照搬套用,而是应触及城乡二元土地利益格局的重构,本文通过对收益分配各级文件的政策梳理,结合郫都区不同收益分配案例的对比分析,围绕国家、集体、农民、社会资本四类主体,有针对性地指出重构收益分配机制面临的现实障碍并提出对策建议。